每件事情的发生都会有原因,为何而来,因为什么才发生,事出有因是随着事情的发生才能知道结果的好与坏!
做一件事情,选择了某种做法,就该预想到做这件事情的结果,就该去承担做这件事情的责任。
就好比自已种树,如何去播种它,如何施肥,待树成长的时候,就可以看到这棵树的模样。
我是事发店的店员。足浴店刚刚开没有几个月,就发生了这样事。
今年7月14日晚,20岁的董某来足浴店洗脚,凌晨进入保洁阿姨的房间,***并拍了***。威胁阿姨不能报警,如果报警,就将阿姨***到处传播,还会杀了她。另外,还强行将阿姨手机微信里的300元钱抢走。如此大摇大摆犯罪之后,不仅没有着急逃跑,而是返回自己的房间继续睡觉。
当时阿姨很害怕没有报警,我们店员得知后,给我打电话。因为我是孕妇不方便过去,我老公、以及老公的朋友就赶到现场。在301房间内,叫醒了董某,问***经过,并要求把手机交出来删除***。店员准备报警,董某很害怕并求饶,阿姨也不想报警,怕被报复和名誉影响,都同意私了。
董某在店里走动,并联系亲戚朋友过来,打电话打了20分钟。我老公几人松懈,董翻窗户逃跑,不慎摔成了重伤。出于人道主义,店里垫付了9万的医疗费。但董某的家属,却声称是我老公等几人将人从窗户扔出去的。自己明明是***犯,却包装成了受害者。
事后,我老公他们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他们三人明明是见义勇为,跟双方都无亲无故的,只是中间人的身份。期间,并没有***取任何暴力和逼迫的手段。是董某翻窗逃跑,自己摔下去的,与我们没有半点关系,非法拘禁太冤枉了。
董某是***、抢劫的人。希望公安可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从重处罚。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二十岁男子性侵足浴店四十七岁保洁员,如果男方***后不要拍***敲诈勒索女方三佰元,完事后男方倒付给女方三佰元,就不存在“性侵”二字,也就不存在逃跑𨄮伤的事情发生,恰恰相反发生了***事,店主等了解店内所发生的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可僻免其他事情的发生!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后拍***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
那天骑车回家,走到半路后胎破了。推车走了一段,突然发现路边有个修车补胎的摊位,我赶紧过去让师付补补胎。那师傅30来岁,修车技术很娴熟,不一会就补好了胎。他边打气边盯着我,我也注视着他,看上去很面熟,噢,终于互相认出来了,我十八年前教过的学生李小二。这个学生那时很捣蛋,我经常叫到办公室骂他,甚至打他。有一次因为他上课欺负女生,我***煽了他一耳光,当时就留下五个手印……
想起当年对他的羞辱和体罚,我很自责,向李小二道歉,可他不以为然,道什么歉,我早就忘了,再说,我那个时候也确实太调皮。补完胎,我给他钱,他死活不要,我哪能要老师的钱,哪天,老师咱们坐一坐,我请你吃饭……
题主心黑,居然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替常某某喊冤来啦?哪个老师没事找事无缘无故去体罚一个好好学习的学生呀?除非你调皮捣蛋不听管教冥顽不灵对抗老师才会不得已惩戒你。估计你就是那个被体罚不服气随时想报仇的坏孩子。
俗话说既往不咎,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况当初事出有因,自己也有过错。看在师生一场的份上,遵循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古训,也不应该记恨老师。毕竟他教育过我。我看到老师肯定要和他打个招呼,问个好。如果实在不想与之相遇,就回避一下,只当没有看见就行了,没有必要非要给老师难堪,如果那样做自己于心不忍,心里也会不安的。
现在还提出此问者,原要建议他先治治良心,转念一想这万一是个没有人心的非人类,就算了,若他还认为身上人皮披着累赘,也可以扒拉下来了。我的回答,是给人看的,特别是给不小心被他煽起了点什么火的人看的。
过不了原谅曾经师长的“过错”这道坎儿,就不原谅吧。你可以有两种回应。
一是,把这份委屈愤懑,作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根据和动因,一日三省吾身、戒贪嗔痴慢疑,勿将曾经承受的别人过错以及自己有意无意犯下的过错,再施于人——如此,可以肯定,到哪里,你都是个好人!也肯定更容易是一个在人格品行上比你曾经的老师要健全、高尚、豪迈的人。如此,你见或不见他,你都堂堂正正地活成了也证明了你想要成为的自己。
二是,把这份自己感受特别深的侮辱、无理,揣在心里反思咀嚼回味,待心理阴影面积愈发大了、越来越不能忍了,你可象河南栾川县常尧尧哪样理直气壮地侮辱体罚回来。如此,你既可平复心理阴影,又可扬名立万,证明你乃有仇必报的狠角。只是,要先找好理由、留好证据,免得像常尧尧似的准备不足、曝光事发之时,清者自清不能,网络掰扯无力,虽然打得姓张的不敢出声,自己网络声量那么高,还是被骂卑劣小人,受法律追究时不服什么偏来什么——这就太不划算了!
还有哇,报仇雪恨要趁早,时间短点哩叫做事出有因还有可说,时间太长叫做借故生非不好听。知道老话为啥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是说有仇非等十年报才好,而是说过了十年不好,好没君子相!常尧之所以被众多君子看轻了,就是因为:仇人在故乡父母之邦待了二十年,自己都混到有房有车有妻女了,仇人都衰迈无力了,才“偶遇”仇家而报之,好小人相哉!另外,二十年后报复也犯了传统大忌,因为,从来只有听说“老子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没听说“二十年后打你个老家伙我清者自清”的!
所以,胸有不平事、尽早释怀放下,作得一生堂堂真君子,最好。若千回百转放不下,那趁早平复清算,只是,莫打老男人,更,别打老女人。
事出有因,事情的发生绝不会无缘无故,定有这样或那样原因。
事出有因,凡事皆有因果。或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可谓千因万果,令人眼花缭乱,且均是大千世界的客观表现,非人为的虚构、编排。事出必有因,种什么样的因就会得什么样的果,所以不要总觉得别人对你不好,有人处处针对你,首先可以思考一下自己在处理问题的有什么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