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协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以诚信之态行事,以礼仪之行为表现,以忠诚之志为人。君子协议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强调人的修养和品德,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品质。君子协议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
君子协议是一种道德规范,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准则,包括尊重、诚信、公正、宽容等方面的要求。
它要求人们在交往中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利益,更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君子协议的核心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信任和合作,它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在现代社会,君子协议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无法律效力。 在国际事务处理中广泛存在着这样的文件,即参加方只是表明就其关系的某一方面达成谅解,而不是创设一项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无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通常被称为“MOU”,即谅解备忘录的简称,或被描述为“君子协定”,“无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事实性协议”或是“非法律协议”。
***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备忘录不属于定义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取决于备忘录的内容与形式,而不是由其名称决定。
如果备忘录仅为记载各方协商过程,或各方对未来合作的预期或其他意思陈述,而无意创设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备忘录只能反映意思表达的事实,而不产生法律上合同的拘束力。
在商事贸易领域,尤其是涉外商业事务处理中,备忘录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类文书样式,甚至以备忘录形式签署的文件或协议也很常见。这就要求商事审判尤其是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对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一般来说,按照签署备忘录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单方签署的备忘录及各方签署的备忘录。单方签署的备忘录更多属于一种工作记录,不排除个别备忘录内容存在单方允诺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的备忘录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判断是否有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的表意,以及是否形成有效承诺来认定。对待各方签署的备忘录,在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必须以备忘录的条款内容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把备忘录从全案事实中剥离出来统一定性。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5月第14期刊载文章:倪燕“对备忘录的性质及效力应个案认定”)